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04年度工程咨询资格认定单位名单的公告
[ 2004-07-05 ]

New Page 6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04年度工程咨询资格认定单位名单的公告

  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2003年以来申报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进行了评审。现将2004年度工程咨询资格认定单位的名单予以公告。对所公告的工程咨询单位有疑义的,可以以各种形式向我会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要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为切实加强工程咨询市场管理,我会重申:
  1、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2、从事工程咨询的单位,必须取得加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加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印章的工程咨询临时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上述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3、工程咨询单位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不得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4、工程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工程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认真负责地为政府和国内外业主服务。
  5、工程咨询单位承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能同时承担同一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报告的评估咨询业务。
  6、工程咨询前期工作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7、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3年一次资格复评。
  8、承揽工程设计业务,以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为准。
  9、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一经发现即取消工程咨询资格。
  2004年度工程咨询资格认定单位名单如下。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2004年度工程咨询资格认定单位名单(Word文件,打开后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