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修正案)
(2004年8月20日重庆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是: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缩写CQAEC。
第二条
协会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企、事业单位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在地方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全市工程咨询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竭诚为会员服务,为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全市经济建设质量和效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协助和配合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管理、执业检查、评优、培训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11楼12号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
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三)
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和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起草我市贯彻国家关于工程咨询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
(四)
研究制定我市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促进会员在行业中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信誉;
(五)
进行行业调查,掌握各项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反映工程咨询单位的情况和要求,
协调行业间的关系,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
(六)
开展行检、行评工作,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研讨与培训等;
(八)
组织加强本行业的网站建设,促进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九)
受理关于工程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十)
组织完成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
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注册咨询工程师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
承认协会的章程;
(三)
申请单位会员应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重庆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四)
非注册咨询工程师申请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有中央和省两级职能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特殊津贴专家称号和奖励。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协会会长同意,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追认;
(四)
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二)
享有协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报刊和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
各项服务;
(四)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维护本行业信誉;
(四)
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五)
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
向协会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七)
个人会员每年向协会提供一篇有关工程咨询的理论
研究成果或业务经验报告;
(八)
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
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和协会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高级顾问、顾问;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
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的建议名单。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按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限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行使下列权利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级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政府或有关方面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协会的业务活动;
(二)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三)
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
工程咨询奖励基金;
(五)
符合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动议,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六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