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办法元旦施行
[ 2004-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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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办法元旦施行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在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必须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正式办理退休。

  据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均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其退休材料进行初审,在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将委托用人单位在显著地方对该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正常退休和病退休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延长期限不超过20天。这一时限不含公示及请示上级明确相关政策所需的时间。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消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社会保险局从审批机关撤消原审批决定的次月起,停发违规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晚报记者李伟实习生欧春梅)

 

来源: 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