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鼓励私企开发土地 投资效益好的民营重大项目将给予支持
[ 2005-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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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鼓励私企开发土地 投资效益好的民营重大项目将给予支持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2005年起,新疆鼓励个体私营经济从事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4月28日,新疆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姚和江在自治区经济信息发布会上说。

  据了解,个体私营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和开发要求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个体私营经济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姚和江说,2005年,新疆还鼓励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继续支持和帮助具有竞争能力的个体私营矿山企业的发展。

  另据新疆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杨伊波透露,从2005年起,新疆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入并投资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

  杨伊波说,新疆将大力支持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项目的建设。在支持自治区重点领域建设的同时,对参与优势资源开发的投资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的民营重大项目也予以支持。

  自治区支持私企借用外资

  从2005年起,新疆将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积极到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与外商开展全面合作。

  新疆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杨伊波说,2005年新疆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2004年和2005年,国家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两项政策,明确表示,国家将鼓励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

  杨伊波说,新疆个体私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政策,积极到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投资。同时,自治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与外商开展全面合作。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