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网页 4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禁止用于生产电视机。摘要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收集(包括收售),贮存、处置废旧显像管(阴极射线管)的经营活动。
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
废旧显像管(阴极射线管)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显像管(阴极射线管),属于危险废物。
二、禁止使用废旧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组装电视机进行销售的行为;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三、国家鼓励资源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再生利用;鼓励显像管玻壳制造企业回收利用国内废旧显像管形式的废玻璃。回收利用废旧显像管必须先将其屏、锥进行安全分离。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其他区域。
五、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