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现我省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在我省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的实质是减少浪费、预防污染。我省产业结构中,能源、原材料工业所占比重大,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总体上较落后,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低,消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效率低。实施清洁生产对于提高我省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的整体水平,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我省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基本原则: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依法促进和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
目标:争取三年内使我省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较大幅度降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较大幅度增长,全省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到2010年基本建立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健全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
三、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重点
(一)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及实施方案。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各市州经委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依据对本地区污染情况的分析,提出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明确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
(二)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工作。着重选择2个重点城市、3-5个工业园区和50户基础条件较好、环保意识强的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分期分批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工作,通过示范试点,推动全省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发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三)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与省或市州经委、环保局签订通过改进技术工艺,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三废”,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实现清洁生产的协议。省和市州经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的名单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效,各级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对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四)抓好结构调整,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抓好一批对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逐步解决结构性污染。对国务院划定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三峡库区影响区和上游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进程。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防止高能耗、重污染的部分行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建设,防止高能耗、重污染的落后装备向我省转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坚决依法淘汰和关闭严重浪费能源和各种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和企业。
(五)强化促进清洁生产法制建设,加强指导和规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省经委、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依法进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各级经委、环保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实施清洁生产。一是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企业管理者要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将清洁生产目标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二是加快制定和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度。要实行企业清洁生产领导责任制、实行装置运行达标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GB/T24000-ISO14000),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在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将清洁生产的理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采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四、推行清洁生产的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清洁生产组织领导。省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环保局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级经委、环保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建设、水利、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推进清洁生产。
(二)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通过举办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培养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队伍,自愿和自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产生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经委将会同省环保局尽快组织制定《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三)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技术水平。各级经委、发展改革、科技、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实施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投资项目,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一是要推广应用无污染、少污染的高新技术及节能节水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二是要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利用,努力实现“零”排放。三是要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严格把关。鼓励企业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工艺设备,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治污染。四是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各级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科技开发计划中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优先安排清洁生产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实行产学研结合,提高我省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四)加大对清洁生产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经贸、发展改革、科技、金融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重点支持节能降耗、工业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
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以及采用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列入省有关重点专项计划,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重点项目计划。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清洁生产,各级担保机构要优先给予贷款担保支持。
(五)完善和落实政策,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大对清洁生产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分别纳入各级相关部门管理的技术改造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环保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的支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纳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资金的支持范围。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2、认真落实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且经省和市州经委会同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组织认定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政策办理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3、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我省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工业区域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对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全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级清洁生产先进企业。
(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有关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关闭。
2、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同类型已审核的企业执行。
3、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
4、建立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
装物进行回收处理。各级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七)加强宣传培训,创造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环境
1、做好法规宣传和清洁生产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新闻媒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培育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企业员工的清洁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把清洁生产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方案,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培育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才。
2、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倡导绿色消费,在政府采购时,应将满足使用要求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优先纳入采购计划。鼓励企业、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3、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体系。省经委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我省清洁生产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建立清洁生产服务体系。选择技术实力强、管理制度健全的咨询服务机构作为我省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单位,受省经委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委托制定全省及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指标体系,用于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来源:国家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