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月10日实施
[ 2006-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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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月10日实施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制订的,共分16条。内容涵盖勘察(测)设计适用范围、规模标准、招标形式和程序等。 
     《办法》对必须进行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的范围给予了明确界定:一是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是国家预算内投资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按照相关规定编报招标报告,经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招标。招标人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是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