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可竞争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
[ 200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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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可竞争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
2006年05月10日
 
    昨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规定今后我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在长江、乌江、嘉陵江干流之外,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开发商可采取竞争方式取得。

    目前,我市各方面投资水电开发的积极性很高。但是,我市人均占有水能资源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水能资源有限。此次出台《办法》,旨在规范水电开发出让市场,制止越权出让等行为。

    《办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水电开发权出让主体,在其授权下,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承担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总装机5万(含5万)至25万(不含2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出让;总装机1万(含1万)至5万(不含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出让;总装机1万(不含1万)千瓦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出让。

    水电开发权采取竞争方式出让,竞争出让失败后方可协议出让,水电开发权出让年限一般为50年。同时,为防止个别人“炒”水电开发权牟利,《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在自水电开发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办理水电站项目核准手续,逾期出让人可收回开发权重新组织出让。

    此外,《办法》规定,受让人不得将出让金计入上网电价核算成本。

(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