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市场发展与政府行为规范
[ 200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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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市场发展与政府行为规范
 
  [ 2006-5-31 ]

 

  一、我国土地市场的现状

  1、土地出让的双轨制

  2002年以前,土地出让市场中95%以上的土地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因此,市场机制几乎不发挥什么作用,土地出让金的收取随意性大。这不仅使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总量受到损失,而且也不利于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即“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实施以来,全国“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在逐步扩大。据统计,1999年至2003年,全国出让土地面积、价款,分别从1,082公顷、114亿元提高到5.19万公顷、2,937.76亿元。出让土地面积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逐年提高,由1999年的不足2%上升到2003年的27.78%,2004年上半年达到28.78%。

  虽然“招拍挂”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但在多数地区,出让土地中协议方式仍占有较大比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即便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招标拍卖的方式也不多。据统计,在北京至少有十种渠道
的开发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土地出让的双轨制导致了土地市场的寻租行为。为了获取巨额收益,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办法、各种关系以协议方式低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转手,以炒地为生;或是不急于开发,等待倒手,进行土地投机。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不仅背离了土地价值,
导致国家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也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阻碍了土地市场的发育。

  2、违法违规征地

  目前征地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征地权滥用。公共利益是土地征用行为发生的前提。我国《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少数地
方滥用征地权,出现了“什么人都可以征,什么事都可以征”的混乱状况。滥用土地征用权使得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形成征地越多,所获土地的收益就越大的局面。据调查,前几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每年平均在450亿元以上,而同期征地补偿费只有91.7亿元。

  二是征用补偿费拖欠严重。由于很多的征地项目都是政府工程,没有财政预算。因此,在征地行为发生后,无力支付补偿费用,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三是失地农民安置工作不到位。安置工作事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历来是农民在被征地后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据调查,征地过程中,80%以上的阻拦施工、拒绝让地以及上访都与劳动力安置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且缺乏劳动技能,难以适应企业用人的要求:即便是暂时得以安置,大部分也很快因企业关、停、并、转和精减人员而下岗或离岗。二是由于我国经济欠发达,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没有条件给予安置。三是地方政府不重视,对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正确认识。

  3、盲目设立“开发区”、“园区”

  按照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仅拥有占用耕地的限额审批权,而且还实际拥有大部分国有土地的收益权。某些地方政府由于经济发展指导思想的偏差,在土地使用上急功近利,只站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角度,不顾国家利益。
由于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而导毁违法现象严重。违法批地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圈占土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和各类园区。截至2004年7月,全国共清理出各类开发区6,866个,规划用地面积3.8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

  二、规范政府行为

  要扭转土地市场的混乱局面,规范政府行为是当务之急。

  1、建立透明公开的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不透明是产生寻租行为的温床,只有建立透明公开的土地市场,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的行为,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推行土地(“招拍挂”制度。严格划分土地利用的性质,对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2)改革征地制度。由于公共需要必须征地的项目要严格审批,合理确定征地面积,并以补偿费是否到位作为审批的重要准则。补偿费无着落的,坚决不能征地。征地行为一旦发生,补偿费必须及时发放。此外,应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
民,实行调地安置、就业安置、货币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留用地安置、土地复垦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增资部分入股安置等多种形式,使被征地农民能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对于不能安置的,也可以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使有一技
之长者自谋职业。各地在这方面应努力探索,积极实践,走多元化安置之路。

  (3)建立以基准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基准地价是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制定地价管理政策、指导土地交易、征收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地价管理的重要基础。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城市基准地价应定期修订和公布,但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部分地方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部门的内部资料,严格保密,影响了基准地价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在基准地价的修订、方法、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及具体的操作规则。为了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秩序,政府要定期组织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测算,适时反映地价水平,及时对外公布执行,为平抑地价或实施优先购买权,防止炒买炒卖地皮,维持地价等提供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科学地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与土地定级的修订工作。要在统一地价概念的基础上,理顺地价、出让金、租金的关系。要修编符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城市基准地价,按规定验收后由市、县政府公布实行,并认真地加以应用。要将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使这项工作从“任务型”转向“事务型”,防止出现“有价无用”的现象从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而引发的寻租行为。

  2、界定政府的行政空间和职能范围

  政府管理行为的不规范主要是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权力的:于预扰乱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效率,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土地市场的混乱。因此必须严格界定政府的行为空间和职能范围。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不是抛弃政府对土地市场
的干预,而是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作用,该由政府行政干预的不能不管,该由市场配置的政府不能参与,真正做到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互配合,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权力分工,
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第二,健全法律制度,实现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制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的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中各方的利益。第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合理确定供应土地的数量、时机、出让方式、年限、价格等,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

  3、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界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从而防止土地市场中的“寻租活动”、“隐形市场”。首先,要公开出让土地和转让土地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银行、财政、工商、税务等)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让所有土地使用者明确办理的条件和要求。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而且可以更有效地监督政府部门办事人员的行为。其次,向社会公布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使公众了解各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内容和范围等,以便于社会更
有效地监督各部门的行政行为,防止个别执法机关和管理部门的非理性行为,如乱收费、乱罚款等。

  4、加大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政府用地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深化治理整顿,认真执行土地管理责任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土地征用项目的执法检察。对于违法案件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处理一批教育十片。要坚定惩治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态
度和决心,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才能发生根本的好转,土地市场才能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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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04期作者:陈红霞 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