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说明
[ 2007-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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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说明

  在总结 2006 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 29 号令,以下简称 29 号令)、 2005 年第 23 号和 2006 年第 91 号公告,充分发挥协助审查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把好申报和初审关,认真做好 2006 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认定工作,特提出有关工作说明、注意事项和要求:
  一、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范围和需要注意问题
  (一) 申报范围: 本次重新申请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在 2006 年第 91 号公告的申报范围,一是第 29 号令颁布之前取得正式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二是 2006 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暂缓认定的单位;三是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重新申请同时可以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事项,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扫描添加至软件的“其他”图片中。
  (二)初审机构和单位申报渠道:国家发改委在第 29 号令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先确认本单位的隶属关系,凡隶属地方或经改制重组由中央转为地方或无主管的,都应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申报;凡隶属仍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应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凡隶属在中央管理企业的,应向中央管理企业申报,经该企业审查后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各单位负责申报工作的人员要对照本单位原工程咨询单位证书的内容,根据拟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服务范围,做好相应的电子文件及文本文件的准备工作。如:专业人员的配备、业绩的提供等。
  (四)填写 《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内容,不能缺项。并要认真领会各栏目内容,如:“单位基本情况”表上,反映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其中人员构成分三项数据,职工总数、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数,三项数据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如果将职工总数或专业技术人员填为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数,所有比例数的要求均以此为基数。
  (五)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对 2006 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申报材料的专家评审,发现少部分单位申报材料不实,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不真实等等,还接到类似举报信。对此,我们专门将这类意见反馈给了初审机构,并要求告知申报单位。今后如再发生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二、具体申报要求
  (一)规范填写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名称填写,不能出现简称。
  (二)申请专业
  1 、申请专业需根据 29 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 31 个专业填写,未包括在前 30 个专业内的,填写在“其他”项内,如:其他(旅游),其他(商物粮)等。按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但每项专业必须满足相应专业技术力量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数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2 、凡申请专业中含有两项以上小专业的, 应配备相应的主导工艺技术人员。如申报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去年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专业进行了细分,它包含七项内容(给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隧、公共交通、风景园林和环境卫生),工程咨询单位在申请单位资格时也应在括号内给以细分。
  3 、申请“综合经济”专业,按照 29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要同时具备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 8 个,每个专业配备 5 名技术人员和 2 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还要配备 4 名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该专业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
  (三)申请服务范围
  1 、第 29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每个专业对应 8 个服务范围,是指对应申请专业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申请单位根据自己的条件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并填写具体内容。重新申请对业绩的要求,每个服务范围需提供 5 项相应的业绩。对已取得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证书的单位,上述服务范围可以体现在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中,但要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相一致的证书,而不需要再提供上述服务范围的业绩。
  2 、申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第 29 号令 把工程项目管理明确列为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一项内容, 定义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两个以上阶段的管理服务。即工程咨询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承担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策划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后评价阶段)或同一时期至少两个阶段以上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应具有工程咨询及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格,能进行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及组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建设实施活动,协助业主进行合同、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项管理和控制。申请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除满足本专业应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外,还应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管理规范、管理机构及项目管理的 5 项业绩。可提供承担项目管理业务的委托合同及有关服务合同和附件。
  (四)对技术人员的要求
  1 、第 29 号令的第八、九条对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规定,是指申请单位所填报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出现在另一家申请单位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但不包括作为专家、业余兼职受聘于其他单位。
  2 、按照 29 号令的规定,各专业都必须配备最低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由于目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比较紧缺,如果一个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了 2 个专业,本次认定中可以理解为具备承担两个专业的能力,作为 2 个专业的各 1 人次条件申报。但不降低该专业及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和单位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总数。各单位应继续充实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数,今后在执业检查中将严格按标准执行。
  3 、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关系问题,应理解为 5 名专业技术人员中包含了 2 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五)对离退休人员的规定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计算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 但 不超过本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 10% 即可。 29 号令规定 只要申报单位认可,并不 要求提供其他 具体 证明。
  (六)其他有关申报要求
  1 、填写申请专业业绩,应与申报的专业相符,就是申请什么专业,就填写该专业的支持业绩,每个专业相应服务范围需填写 5 项。重新申请单位应以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内容为基础,新增加专业要考核相应专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一般从丙级做起,如具有联合咨询业绩,也允许按相应资格等级申请。
  2 、扫描材料
  ( 1 )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副本。
  ( 2 )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 3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
  A、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
  B、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员所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包括五项内容:申报单位名称需加盖公章、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号和社会保险部门公章;事业单位提供为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开具的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员的证明文件。事业单位中的非事业编制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上述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此外,还需要
  ( 4 )单位所持 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等资格证书副本。
  ( 5 )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
  ( 6 )其他本单位需要说明的有关证明材料。
  所有扫描的材料需要添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要清晰,可辨认,符合规定要求。
  3 、电子文件
  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时( www://ywglxt.cnaec.com.cn ),先访问《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通过审核后,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仔细认真阅读“使用说明”,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申请表内容,并添加必要的图片,不能缺项。并注意电子文件上报后不能修改 ,只有初审单位退回后才可以修改。因此,申报单位在上报前要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后再上传电子文件。
  4 、文本文件
  ( 1 ) 打印《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所有表格与其他证明材料,按规定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1 份),并要求封面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上材料均要求采用 A4 纸。
  ( 2 )继续申请编可研资格的申报单位,优选近三年内完成的任何持有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本。
  ( 3 )其他证明材料按 29 号令规定提供。
  5 、申报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 1 )上报之前要检查电子软件填写内容与文本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 2 )各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在初审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将 1 份文本文件和 2 本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到相应初审机构。
  三、初审(审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落实初审(审查)工作内容、责任,把好资格初审关,是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 为搞 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应认真学习 29 号令,熟悉掌握单位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通过总结 2006 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经验,本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程咨询单位负责的精神,为做好初审工作,各地协会应配合各地发改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初审要求:
  1 、坚持一个标准,即按照 29 号令的标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初审。
  2 、落实两个服务,为国家发改委和为申请单位服务。
  3 、重点审查的三项内容:对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专职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业绩的审查。
  4 、四个注意事项:遵循行政许可一次告之的要求;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相一致;制定初审专家评审规则;认真填写初审(审查)意见。
  5 、时间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第 91 号公告, 申报单位应于 2007 年 3 月 10 日 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各初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单位申报时间。各地协会应积极配合地方发改委工作,以保证各初审机构按规定于 2007 年 4 月 28 日 前将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改委。
  6 、应对所属申报单位召开工作会议,认真部署本次认定工作,并做好对有关申报要求、注意事项和软件使用等的培训。
  (二)初审内容
  1 、合规性审查
  ( 1 )核对隶属关系。首先对申请单位是否隶属你地区或你部门,如不是所属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 2 )审查电子文件。初审单位通过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进入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接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电子文件材料。特别提醒,初审单位应在接到文本文件后,与电子文件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保证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的一致性。
  A 、单位名称审核:申请单位的名称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一致,扫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计证书等)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名称相同。
  B .按照《认定办法》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审核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有无矛盾;并给予确认;
  C .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核:是否按规定的 31 个专业和 8 个服务范围填写,对不规范的要一次退回,要求重新填写。
  D .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审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主辅专业和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 .审查业绩填写的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F .核查扫描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清晰等;
  ( 3 )审查文本文件
  A .文本文件的申请内容是否与电子文件一致。
  B .是否按照规定的目录顺序装订,有无缺项,是否清晰可辩。
  C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一次告知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不补或补充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已有材料进行评审。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对情况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材料可以进行实地调研,也可以征询申请单位进行说明或质疑。在评审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对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都要写明具体理由,并将初审意见填写在业务管理系统上,在初审意见表中填写同意的具体专业和服务范围,打印后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填写日期,形成文本文件上报。同时将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扫描添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报送内容: 初审机构审查后,提出具体初审意见,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报送材料内容有:初审(审查)意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填写后打印并加盖初审机构公章)、呈送国家发改委的报送文(函)、申报单位的电子文件材料(通过业务管理系统上传)和文本文件材料。
  (四)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第 29 号令的有关规定,行政实施主体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因此,经初审专家评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连同初审意见,应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初审期限要求: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 年第 91 号公告的要求,在 4 月 28 日 之前将报送文(函)及所属单位申报的电子文件、文本文件一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接收。
  四、 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 核对隶属关系
  按照 我们掌握的信息,现将正式甲、乙级单位的名单将按照隶属关系发至各初审机构(审查单位),未必完全准确,请认真核对,有变化的及时通知我们,以便调整。
  (二)材料补正问题
  第 29 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规性审查由初审机构承担。因此,各地方协会协助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材料的审查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接收材料和组织专家评审,不可能再对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因此,接收材料后没有退回补正的环节。希望初审单位认真做好合规性审查,避免由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未及时补正而错过申报时间,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初审单位承担。
  (三)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关问题
  1 、今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还未发给个人,按照 第 29 号令的要求, 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应扫描和提供注册证书的复印件,但由于时间原因本次申请时还不能提供,但可以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注册证书编号,按照编号先填写电子软件相关内容,待颁发注册证书后,请各申请单位及时扫描到 《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中 。
  2 、关于注册咨询师(投资)的注册专业,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或中国工程咨询网查询具体的注册专业,根据批准的注册专业填写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专业。
  (四) 有关处罚规定
  第 29 号令规定了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决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经复核为虚假不真实的,予以撤消已取得的工程咨询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申报材料规范性要求
  为了便于审查和评审,申请单位应提供清楚、完整、整齐、规范的材料,要将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以非活页方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
  (一)申请书:通过《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打印。
  (二)证明材料(除特别标注的以外,均要求复印件,以下证书均要求提供副本):
  1 、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3 、凡持有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书:
  ( 1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含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证书);
  ( 2 )工程、设备监理证书;
  ( 3 )招标代理证书;
  4 、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
  5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上级主管单位更名批复函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单位名称与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名称不同的单位需提交此项)。
  7 、申请相应等级专业咨询业绩所涉及项目的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
  8 、个人资历证明(除特别标注的以外,均要求复印件):
  ( 1 )申请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2 )企业法人单位提供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的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证明原件材料;
  ( 3 )固定或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可单独成册)
  (四)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可单独成册)
  (五)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2 本)。

  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