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
渝发改投〔2007〕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体:
国务院颁布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意见》、《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构建了我市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新框架。市发展改革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承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申请政府投资资金报告审批等审批、许可事项。为了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改革,提高服务发展水平,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现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缩短办理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原则
(一)遵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项目投资决策环节进行优化,力求精简、效能。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管理作用。依据“十一五”规划管理投资项目,进一步减少企业项目核准范围,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按照纵向放权,减少管理层次原则,凡属备案管理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所有核准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所有区县政府投资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四)按照“方便、快捷、人性化”原则,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简化申报文件和要件。
二、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一)社会事业项目。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旅游等行业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区县级事业单位投资项目,除必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核准的外,不论规模大小,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市政建设项目。企业自行筹资投资建设5万吨/日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5万吨/日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500吨/日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项目,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前,须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批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三)交通建设项目
1、港口码头。企业投资建设港口码头项目,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以及集装箱码头项目和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上建设港口、码头项目外,其余项目都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企业投资建设公路项目,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跨区县项目外,其余项目都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收费公路项目在核准前,须经市政府批准收费权。
(四)能源项目。企业投资建设水电站,除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的项目外,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项目,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外商投资项目。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项目,凡是与前述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区县管理权限相对等的,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重点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市重点工业企业的“十一五”建设规划在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规划内项目(除须报国家核准的外),市发展改革委不再核准,由企业按规划建设。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另文发布。
三、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凡列入市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只对区县管理权限外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余事项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简化工程招标核准。所有项目的工程招标方案都不再单独办理核准,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工程招标公告,由项目单位直接到指定媒体刊登,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凡不按规定刊登招标公告或进行招投标的,一经查实,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招投标法给予项目单位相应处罚。
四、进一步缩短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限
(一)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每个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涉及区域布局、市场垄断、经济安全、资源有效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审查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项目咨询评估)。
(二)规范项目咨询评估工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除工程复杂或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除工程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外,原则上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机构评估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定受委托咨询机构短名单,轮流接受委托任务;5亿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概算评估,应实行招标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时限和质量。
(三)项目审批(核准)办理中,因涉及投资决策、资源配置等需要另行研究的项目,一时难以审批(核准),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五、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要件
(一)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涉及特许经营权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批准意见的项目外,原则上项目单位只提供规划、国土、环保和必要的行业审批要件。属于并联审批(核准)项目,按照并联审批(核准)程序办理。
(二)对一般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不再要求投资者提供咨询机构编制的核准申请报告,只须项目单位填报核准申请表。
六、强化责任,加强服务管理
(一)权责对等,加强管理。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体等要严格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核定工程投资概算,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核定工程投资概算的,将追究责任,取消下放的管理权限。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加大对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力度,充分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投资稽察主管部门的作用,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将委托区域性中心城市重大项目稽察办(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对一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开展稽察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高行政效率。市、区县两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与项目审批(核准)相关部门联动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发展。
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要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返馈信息。同时,加强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每月5日前须将本区、县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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