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通知严控央企非主业的房产证券等投资
[ 2007-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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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通知严控央企非主业的房产证券等投资
2007年08月02日 07:25:3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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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通知,重申中央企业投资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等,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

    针对上述情况,国资委重申,中央企业发生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境外投资;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须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国资委要求,企业需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对于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企业,国资委表示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国资委还要求央企,对2006年以来投资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重申中央企业投资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等,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根据这一通知,央企须对本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清理。

    发展主业思路明确

    记者昨天查阅中国人寿(601628)年报发现,在其前十大股东中,除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及该集团保险产品外,另外八家大股东均是其他行业的中央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以上八家企业的行为都属于非主业证券投资,需要控制规模或者退出投资。

    另以宝钢集团为例,国资委确定其主业是黑色金属采矿、冶炼及加工;钢铁贸易;冶金工程技术服务。但是截止到2006年底,宝钢还是中国人寿第二大股东。对此,国资委领导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类投资属于非主业投资,必须报批。

    国资委领导表示,国资委鼓励央企做大做强产业,而不是简单的赢利。在现阶段国企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国资委有必要严格控制风险。今年6月,国资委在已经确立了6批共141家中央企业主业的基础上,又对12家中央企业的主业进行了确认。至此,大部分央企的主业已经被确立。

    在回答当企业的主业边际投资最大化时,是否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非主业投资。国资委领导表示,从目前来看,央企的规模距离国资委的要求相差甚远,主业边际投资最大化的局面还未出现。以宝钢、中石油等战略性行业为例,除了整合同行业的小公司外,这些企业还肩负“走出去”的重任,需要大量投资。

    监管难度较大

    《通知》还要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有专家认为,虽然国资委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具体落实依然有相当大的难度。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资委虽然在整合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中央企业的规模庞大,很多企业下属3级子公司甚至还没有进入国资委的监管视线。因此,这些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就更没有被纳入国资委的监管范围。

    从母公司的层面来说,国资委的人力有限,也很难对155家央企的投资行为一一顾及。何况,利润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驱动力,虽然国资委会对央企的主业进行考核,但是由于投资收益可以补充主业收入,在牛市里,央企一样有证券投资的内在动力。

    《通知》还要求,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证券和房地产业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专家认为,以上规定已经被重审多次,再次提出恰恰证明监管难度很大。 (李雁争)

    国资委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

    (一)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

    (二)企业境外投资;

    (三)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四)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二、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

    (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对于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证券和房地产业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以来本企业的投资情况,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