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规定不付年假工资的单位领导要被追责
中国人事部网站21日全文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不安排年休假付3倍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办法》同时规定,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个人不休假只有正常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拒不付年休假工资要追责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据中新社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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