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27号公告
[ 2008-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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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第27号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和本公告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按照第29号令的规定,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按照第29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三)在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被我委暂缓认定的单位;
    (四)原有资格证书已被我委2006年第55号公告、2007年第86号公告宣布失效的单位,若原有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晚于本次申报截止日期,可按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五)已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等情况的,应按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三、资格申请材料分为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五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一)单位申请书通过《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cnaec.com.cn,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打印,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1-1);
    2、申请报告(附件1-2):反映单位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情况;如未达到申请级别的条件,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
    3、基本情况(附件1-3);
    4、近三年营业状况(附件1-4);
    5、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1-5);
    6、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1-6);
    7、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1-7、附件1-8);
    8、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9);
    9、聘请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10);
    10、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此表,只打印)(附件1-11);
    11、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1-12);
    12、持有证书情况(附件1-13);
    13、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1-14)。
    (二)单位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除初次申请资格的单位外,若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改制情况,需提交上级主管单位更名、改制批复、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若发生两个以上单位吸收合并、兼并的情况需提交:
    (1)吸收合并、兼并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协议复印件;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吸收合并、兼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 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证明或被吸收合并单位、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4、凡要求在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中体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工程、设备监理证书;
    (3)招标代理证书。
    5、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单位章程;
    8、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
    1、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上缴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证明材料,聘用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3、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经济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的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五)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有申请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选择并提交范本1册。
    四、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需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在线填写电子文件或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一)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0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二)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6、7、8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五、申报材料中,业绩完成时间限2005、2006、2007年。
    六、申请办理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表中除申请扩大的专业外,还应包括维持不变的专业。等级、服务范围均维持不变的专业,可不提供相应业绩。
    七、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2)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三)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三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的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应与在编和专职离退休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七)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材料。
    八、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08年5月19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单位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九、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初审内容:
    1、合规性审查
    (1)核对隶属关系和单位名称。
    (2)审查电子文件。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在接到文本文件后,登录业务管理系统,与电子文件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保证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的一致性。
    (3)审查文本文件。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打印后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首页。
    (二)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根据第29号令和本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初审意见应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填写,在初审意见表(附件3)中填写同意的等级、专业、服务范围,打印后加盖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公章。将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表扫描上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并将初审意见表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
    (四)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8年6月29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十一、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申请报告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予以答复。
    十三、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附件:附件1-1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附件1-2   申请报告 
         
附件1-3   基本情况
          附件1-4   近三年经营状况
          附件1-5  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附件1-6  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附件1-7  法定代表人简介
          附件1-8  技术负责人简介 
         
附件1-9  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1-10  聘请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1-11  在编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附件1-12  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附件1-13  持有证书情况 
         
附件1-14  计算机配备情况表 
         
附件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材料档案袋封面
          附件3    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初审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