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 2009-01-23 ]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