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1]75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商业部负责编制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商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9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