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996]29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1990]160号)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