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 2009-02-06 ]


建标〔2008〕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