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长途通信光缆、微波接力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 2009-02-06 ]

建标〔1994〕67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邮电部负责编制的长途通信光缆、微波接力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邮电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