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994〕67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邮电部负责编制的长途通信光缆、微波接力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邮电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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