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 2009-02-19 ]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1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4]建计年字第70号)的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艺,近期应以卫生填埋为主,辅以垃圾堆肥,符合焚烧条件的可选择焚烧。在执行《标准》时,可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标准》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是按北京地区的预算价格及费率标准计算的,只能作为参考。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