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编制的《看守所建设标准》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