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5]17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 ,已经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