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1-07-25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1〕8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为做好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能评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各级各类用能单位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执行《能评办法》的自觉性,切实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一)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及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按照《能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由相应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或取得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资格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由相应专业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或取得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资格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三)规范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可从事同等级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其节能评估专业与工程咨询专业一致。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专业以我委公布的专业为准。
        (四)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适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原则、评估程序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按照国家节能中心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见附件2)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项目节能审查
        (五)节能审查权限划分。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按照本通知要求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审查。
        (六)节能评估材料报送。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按附件1分类要求,一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一式五份,下同)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向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七)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审。接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进行评审,由节能审查机关直接登记备案。参与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及人员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
        (八)节能审查时限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2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8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项目,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九)节能审查意见印发。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附件一并印发。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单独印发。
        (十)分类落实节能评审费用。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核准制且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纳入项目核准咨询评估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核准制但核准机关不委托咨询评估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中: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审查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
四、强化项目节能日常监管和问责
        (十一)加强项目节能日常监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问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节能评审、审查工作人员、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能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试行)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