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告知2013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结果的通知
[ 2013-06-21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告知2013年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申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5年第2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9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了2013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专家评审工作。现将专家评审结果告知你们,如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你们务必在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17:00前,将反馈结果通知我会业务协调部,逾期视为无异议。

一、注意事项

(一)专家评审意见需要通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查询。具体操作方法:请持申请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管理系统”,点击左侧“查询或修改资格申请信息记录”按钮进入,在“资格信息列表” 页面中,点击本批次的“终审结论”,可以查询到本批次专家评审结论和意见,若申请单位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请点击:“不同意”按钮,进入申诉意见填写界面,申请单位应简要填写申诉事项及不同意的理由,打印申诉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申诉意见并上传数据。

(二)申报单位须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诉意见和相应证明,邮寄至我会业务协调部。申报单位人员和业绩的证明都以原申报材料为基础,补正材料一律无效。

(三)有些单位在申报时,未填写原资格证书中已有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或未按要求提供业绩证明,不符合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9号)要求。若申请单位确系放弃已取得的专业、等级和服务范围,接受按本次申请内容的评审认定,必须交回原资格证书;若维持原资格证书内容,必须撤回本次申请。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属于这类情况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意愿。

(四)凡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人员,当事单位应根据事实出具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凡专家评审意见为证明材料不真实或存疑的,应提交原件查验。

(六)同时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名称符合条件的将在公示阶段予以更新。

(七)专家同意的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用“√”表示;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用“ * ”表示。

(八)认定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二、联系方式

陈 杰010-68364842(传真),E-mail:chenjie6688@sina.com

白莲翠010-88386426(传真),         bailiancui@163.com

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1418室

邮编:100037

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反馈意见模块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