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2003-07-29 ]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文件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文件

重工咨协[2001]28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发布

                   《重庆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计经委):

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发布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重庆工程咨询协会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并报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则同意。受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现由我会予以发布。我会将按照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及行业管理工作。

附件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意见

    二、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咨询   资格    办法    通知

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渝计委投[2001]1677号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

《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意见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

你会重工咨协(2001)27号文《关于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发挥重庆工程咨询协会对重庆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加强对全市工程咨询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委托你会发布《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履行全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则同意《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见文稿中)。

三、请你会按照国家计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工程咨询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原则,加强我市工程咨询行业管理,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咨询行业的资质管理,保证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促进我市工程咨询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办投资[2001]534号文《国家计委办公厅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的意见》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字(2001)038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事业法人机构的单位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全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及其管理。

第四条  市外工程咨询单位进入我市承担工程咨询任务时,应持国家计委(或中咨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及相关证书到重庆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备案。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第五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1、具有独立承担小型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工程咨

询任务的能力。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3年以上工程咨询业务,并主持2个以上小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的经历。

4、有相应的法人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6、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低于30万元。

 

第三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认定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专业划分按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发布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中专业划分。即:1、综合 2、公路 3、铁路 4、城市轨道交通 5、民航 6、水电 7、核电﹒核工业 8、火电 9、煤炭 10、石油天然气 11、石化 12、化工﹒医药 13、建筑材料 14、机械 15、电子 16、轻工 17、织纺﹒化纤 18、钢铁 19、有色冶金 20、农业 21、林业 22、通信信息 23、广播电影电视 2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25、水利工程 26、港口河海工程 27、环境工程 28、市政公用工程 29、建筑 30、城市规划 31、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资格的认定,按照以下8项划分

1、规划咨询:含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咨询﹒项目策划和项目融资顾问等;

2、项目建议书编制: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5、工程设计;

6、招投标咨询:含编制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编制与审查标底,起草合同文件,投标咨询等;

7、工程监理;

8、管理咨询: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或阶段性的前期工作管理,项目绩效追踪管理以及投产后咨询;

在以上8项服务范围中,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办理。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与评估。

第九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其中综合专业只限于规划咨询、评估咨询、招投标咨询和管理咨询等服务范围。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各专业和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工程咨询资格认定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先取得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由重庆工程咨询协会负责。重庆工程咨询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日常工作由重庆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负责联系。

第十三条  丙级工程单位咨询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向重庆工程咨询协会提出申请,填写由重庆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并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卡或其他证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注明专业和技术职称,同时职称证复印件附后。

3、独立或合作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一表。

4、公司章程及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5、最新年度(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6、固定资产清单,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7、有设计、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提交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证书复印件。

二、评审:由重庆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重庆工程咨询协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认定:重庆工程咨询协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报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四、公告、在全市性报刊上预公告,30天内如无异议,即颁发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五章   资格认定时限

第十四条 丙级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二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每年5月、9月底前向重庆工程咨询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由重庆工程咨询协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二、三项规定在3个月内提交评审意见,报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每年3月和10月在全市性报刊上公告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新取得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在领取证书时须缴纳评审、公告及证书工本费。并自颁发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更改证书的资质等级申请。

                        第六章   临时资格

第十九条 尚无工程咨询业务的新成立或从业时间短的单位,可向重庆工程咨询协会申请丙级工程咨询临时资格证书,临时资质证书与正式资质证书具有同等资格的法律效力,待具备业绩条件后,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后颁发正式证书。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确因开拓业务急需要求承揽资格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外的单位工程咨询任务,但又错过资格评审认定时间,经考察具备相应能力者可申请专项工程咨询资格。

1、申请专项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需提供该专业的人员情况和相关业绩,及提交委托任务单位的委托函或协议书等复印件。

2、使用专项工程咨询资格,完成3个以上同一专业,同一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可获得该专业和该服务范围的证书或工程咨询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临时资格证书和专项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由重庆工程咨询协会审查、认定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临时资格证书和专项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第七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检查与复评

第二十二条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定期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三年一次的复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持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的咨询单位,可申请资格升级。凡核定不够丙级咨询资格的单位,由重庆工程咨询协会收缴资格证书并适时公告;若该单位再申请<丙级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八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经重新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办理《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二、工程咨询名称以及法人代表变更时,须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工程咨询单位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告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并交回《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收缴《重庆市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申报资格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         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3、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重庆市丙级工

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4、         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者。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处罚不服时,可依法提出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