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起实施
[ 2003-08-29 ]

New Page 2

                      《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该法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对从决 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该法更加突出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并通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规划执行和建设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  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宏观的、预测性的、指导性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的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该法特别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划或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