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门槛降低 《重庆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修改通过
[ 2003-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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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门槛降低 《重庆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修改通过

      以前市民要想获得国家赔偿,申请起来比较困难。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我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国家赔偿降低门槛。
      修改后的办法沿用原先规定,行使职权行为须经依法确认为违法,方可申请国家赔偿。对一些特殊情况,则作了“法定确认”的规定,可以不走确认程序,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已被依法确认:一、无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而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予以释放的;二、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因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被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被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被拘留、逮捕的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查纠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同样视为已被依法确认。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并被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作出行政处分或刑事判决的机关应将行政处分或刑事判决的结果告诉被侵权人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市人大法制委员副主任委员张敏日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通过“法定确认”,使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乱抓人、抓错人等“活天冤枉”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门槛随之降低。
      据了解,该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或部分放弃国家赔偿权利,或者在国家赔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