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重新制定的《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本月起正式执行。
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某些纠纷还须先经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到法院。因此,仲裁收费与许多民生问题相关。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15日内,应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需提出要求,经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批准,可缓交。15日内不预交,也不要求缓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费用比例。
退费也有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不予退回。仲裁委受理申请后,尚未组成仲裁庭,此时申请人撤回申请,受理费全部退回。而仲裁庭组成后,再撤回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不超过50%的受理费。
仲裁委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稿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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