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市外工程咨询单位
来渝执业进行单位资格审核备案的通知
重工咨协[2003]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计政研[1997]506号)的精神和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家计委《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计委投[2002]1251 号 )之规定,现就对来渝承担(或协作承担)工程咨询业务的重庆市外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备案,并颁发《重庆市外工程咨询单位在渝执业资格备案证书》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
执业资格审核所须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
重庆市外工程咨询单位来渝执业资格备案申请;
(二)
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
单位工商经营执照(原件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四)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书;
(五)
单位在原地区从业的信誉证明(由原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出具);
(六)
近二年主要工程咨询业绩证明;
二、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对该单位提供的证件、证明审核无误后,颁发《重庆市外工程咨询单位在渝执业资格备案证书》。据此即可在重庆市开展与其《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所列专业、服务范围相一致的工程咨询业务。
特此通知。
附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渝计委投[2002]1251号文。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
注:重庆工程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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