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提出推进
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八项思路性意见
2003年12月18日—23日,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在昆明市举办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专题会,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奠基人之一邓荣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研究院党委书记、博士李保民和全国部分省市综合体制改革部门的负责人、70多家企业领导人参加了专题会。专题会紧紧围绕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精神要求,分析了当前企业面临的形势和企业改革发展的思路。
会议认为,我国国企改革20年,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政企分开、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和加强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少进展。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产权关系上看,尽管不少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国有独资公司偏多,即便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甚至上市公司,国有股比重偏高。二是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上看,出资人不到位,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所有者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三是从股东关系上看,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证,控股母公司与上市子公司的人事、财务等没有真正分开。四是从内部治理结构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董事长、总经理等诸种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在大企业中,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者的关系还有待更好地处理。
会议就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提出了八条思路性意见,主要是: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整体出让;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以分块出让。鼓励私人资本、外商资本和法人资本通过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资产。
2、对于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要积极向外商和其他法人资本转让国有股权,降低国有股权比重。通过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等方式,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和提高其再融资能力。
3、对于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国有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外商资本、国内自然人资本、法人资本招商,采取产权转让、增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4、选择部分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试点,允许外资、私营等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改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的股权结构,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解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国有资本的机制问题。
5、对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分离分立的方式予以分块搞活。分立部分应重组股份制企业,鼓励职工买断国有股权。
6、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员工持股的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员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经营者可持大股,科技人员、业务骨干持股额度要高于员工平均水平。
7、改制企业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接续好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逐步建立起一套相互配合,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
8、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国有企业不能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过程中,应积极吸纳自然人、法人资本入股,严格控制国有股本比例,降低国有股本比重。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