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部法规4月1日起实施
[ 200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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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法规4月1日起实施


     4月1日,将有18部涉及公众生活、财政金融、医药卫生以及海关监管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夫妻离异分割财产坚持四个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在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提出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此外,该《解释》还就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彩礼应否返还、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索赔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一道防线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办法》对工程款和民工劳务费的支付问题格外关注,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专利代理人资格两年一次全国统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办法》还明确了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并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保护受试者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就受试者的权益,《规定》特别强调了受试者的自愿参与性和知情同意权。为此,实施临床试验人员必须承担如实说明的义务,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试验。
  ■外币旅行支票限于非贸易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无论是境内居民或非居民个人,都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
  ■居民个人外汇结汇接受银行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知》将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分为1万美元、5万美元、以及5万美元以上三个档次,明确了居民结汇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海关监管加工贸易规章出台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涉及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包括展期)、货物进出口和加工、料件退换、外发加工、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核销等基本业务环节,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海关规章。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实施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以风险监管为主线,确立审慎性持续监管方式,要求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整体监管,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整体监管,同时关注其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
  ■民办校乱收费不能获取回报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比例限定,从实质控制改为程序控制,操作性更强。《条例》同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伪造学历证书等八种行为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药品零售应具全天候供应能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对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设置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开办诊断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岗。药品零售企业具有24小时供应的能力,才能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三费合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将原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等三个收费办法进行了合并和调整,降低了收费标准,明确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收费应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审计日记提高审计质量
  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指出了实施审计前要制定好审计方案,推出了审计日记制度,明确了审计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方法,规定了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办法》详细规定了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收集和记录方法。